2月22日,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土地复垦条例(草案)》。条例规定,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,按照“谁损毁、谁复垦”的原则,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;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。同时条例还就加强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监管、规范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、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