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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存量房抵押登记一次性告知书
发布日期:2011-08-31 浏览次数:4022 次

一、程序:申请——受理——审核——记载登记簿——发证

二、申报材料:

提交:①抵押登记申请表;

          ②房产证、土地证;

          ③评估报告或双方认可的价值协议;

          ④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、借款合同(注:抵押期限不得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);

          ⑤抵押单位的章程(加盖公章),股东会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原件,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(经核对确认),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(经核对确认);

         ⑥借款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经核对确认),借款人为单位的提交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(经核对确认);

          ⑦国有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划拨土地设定抵押审批表,抵押期限不得超出土地审批表中的抵押期限;

          ⑧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抵押的,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(国资部门现已不办理该业务,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)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;

          ⑨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有房地产抵押的,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;

         ⑩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,必须提供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决议和签订的合伙协议(加盖公章)(注:合伙年限);

          必须说明情况:1、如提交资料为复印件必须经抵押权方经办人核对、写上《与原件一致》,确认签名;2、国有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划拨土地设定抵押审批表,抵押期限不得超出土地审批表中的抵押期限

          ⑪其他必须提交的资料。

三、登记承诺期限:

        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,特殊情况除外。

四、收费标准:

        房屋登记费:(住宅)80元/件,(非住宅)550元/件。

咨询电话:84113942、84113941 办理地址:房管处2楼办证大厅6号窗口

 

 

浦江天正天正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

2011年8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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